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山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山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9年度第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山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级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第七条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规划应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相关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村庄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体现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修改。
第十五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证,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前应先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选址;属备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通知书向自然资源局申请选址,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选址意见书;若需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先到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或重要地段建设项目报县规委会或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有关规划和规定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规划条件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容积率的,应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向县自然资源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电讯、有线电视、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市政消火栓、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确定道路红线,明确退让要求,标明具体坐标或相关尺寸,必要时进行日照分析审查。
第三十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满足停车、回车、消防车道、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交通设施除外)。
确需在公路、铁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镇(村),建设集市、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雕塑、建筑小品、大门、书报亭、固定电话亭、公交候车亭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定点放线。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四条 各项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有明确反映其设计与现状的关系、管线路径坐标,切实解决好新旧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工程安全。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必须符合城市管网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电力、通信、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配建市政消火栓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七条 沿街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因特殊需要做实体围墙,高度不应超过2.2米,要有地域文化装饰美化。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应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三十九条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超越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雨蓬等。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第四十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要与环境相宜,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城管局统一审签后方可实施。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所有户外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验线、竣工验收及归档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经县自然资源局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处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局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25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