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河铺镇、板岩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征地拆迁安置
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设计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征迁安置、环境保障等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原则。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镇村实施、责任包干”的原则,在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镇村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障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支持发展、维护权益原则。镇、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支持山阳县抽水蓄能项目的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征迁和建设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征迁,合理安置。应兑付给村、组、个人的征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置原则。安置用地依照“一户只允许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的要求,按照镇村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采取集中统一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三、征迁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征迁范围
色河铺镇色河社区和板岩镇曹家寺村、耿家村勘测定界桩线范围内所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
(二)时间安排
征迁工作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至2024年5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5日)
色河铺镇和板岩镇组织宣传车在建设沿线巡回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沿线地块现状进行摄像取证,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制止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2.组织征迁阶段(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30日)
(1)申请用地:2023年12月10日前,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注明土地类别及面积,提供相应文件、图件等资料。
(2)勘测定界:县自然资源局与三峡公司、设计单位负责,会同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定界和实地勘测,确定权属地类;各镇负责组织土地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丈量登记造册,各方签字确认。2024年4月底前完成报批组卷工作。
(3)签订协议:安置补偿协议由被征收户(单位)与所在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由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与被征收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4)分户勘丈:镇、村(社区)、组负责,按照勘测定界面积、地类,分户勘丈土地面积,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料。
(5)拆迁让地:被征地村(社区)、组、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让地,2024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征地拆迁任务。
四、征迁安置
(一)调查核实
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镇、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征迁权利人、建(构)筑物所有人、矿山矿业权人等共同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现状界线、矿业权范围,按照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测量村(社区)组用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数量,并以此下达到村(社区)组。被征地村(社区)组的土地面积,由属地镇政府负责勘丈核实到组、到户,核实无误后上报县项目管理处,经审核后作为兑付征地补偿的依据。汇总上报的征地面积不得超出勘测定界的控制面积,超出勘测面积不补,节余归集体。使用国有土地的按使用权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证的以勘界和相关资料为准。
(二)土地征收
1.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权属面积核定后,发布征地预公告,签订征收合同,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
2.临时用地申请报批。抽水蓄能电站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申请,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确定用地范围,勘界放线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分别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复耕协议和林地植被恢复协议。临时用地单位按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植被恢复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下发临时用地批复。对非法占地、越权批地等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3.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取、弃土用地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进行选址。临时施工场地、生活场所、临时管线等用地,按就近原则选址规划。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对用地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合理计付补偿,落实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责任,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的,用地单位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
(三)拆迁安置
1.采取集中统一和自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对征迁群众进行安置。
2.集中统一安置由镇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移民办等部门配合,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划地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确实无地安置的,在本村(社区)集体内部调整,本村(社区)无地安置的可在邻村(社区)规划安置。
3.分散安置采取自行选址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自行选址安置的,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选址建房;不愿再建房的,也可到镇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购买房屋。
4.自行选址建房的宅基地标准为:公路沿线、建制镇规划区、商贸小区范围内,不超过160 平方米(0.24亩) ;其它地域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非农业户口不突破134平方米(0.2亩)。
5.不拆迁主房,仅拆迁厨房、柴房、院落等住房附属设施的不予安置。
6.安置用地及附着物按照永久性用地标准补偿,被拆迁户安置工程补助费在征迁安置补偿资金中列支。
7.单位拆迁安置按照“占一补一”原则,由被拆迁单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与属地镇政府协商选址,按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持拆迁补偿协议办理用地手续。
8.经批准已在用地区段内开工的地面建(构)筑物,由属地镇政府向被拆迁单位发放《拆迁通知书》,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让地任务。经所在镇和县统征中心现场确认后,依据拆迁协议兑付拆迁补偿费。
五、征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按照《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海燕策略_海燕论坛-天下足球网官网推荐:公布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山政办发〔2021〕1号)要求,耕地52000.00元/亩;林地12000.00元/亩。
(2)退耕还林地按退耕前土地种类补偿,被征收后不再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3)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道路)按所在区域相邻地类予以补偿。
(4)国有划拨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补偿,也可采用置换办法属地另征地安置;国有出让土地按评估价的剩余年限价值补偿或置换同价地安置。
(二)青苗补偿标准:粮食作物、蔬菜、烤烟2000元/亩;黄姜、板兰根、丹参、桔根、黄芩、金银花、五味子等中药材3000元/亩,地上青苗补偿后不再另行补偿青苗费。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设施):
(1)砖混框架结构房屋基价1100元/m?。
(2)砖混结构房屋基价1000元/m?。
(3)砖木结构房屋基价800元/m?。
(4)土木结构房屋基价600元/m?。
(5)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1。
(6)钢构房屋340元/m?。
(7)简易房屋(可住人)400元/m?。
(8)简易棚150元/m?。
(9)砖围墙(含根基):高度2米以下280元/延米;2米以上300元/延米;铁艺围墙(含根基)300元/延米。
(10)土围墙(含根基):150元/延米。
(11)水泥地面(室外):厚度15cm以上90元/m?,15cm以下60元/m?。
(12)砖混门楼6000元/个,砖木门楼3500元/个。
(13)土门楼1500元/个。
(14)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元/m?; 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元/m?;简易厕所有顶80元/m?;无顶60元/m?。
(15)水池:高位水池500—800元/个;户外家用水池500元/个。
(16)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m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m,7000元/眼;口径2.5-3m,10000元/眼;口径3m以上,20000元/眼(含设施),有井房的按建筑类别另计。
(17)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1000元/眼(含设施)。
(18)堆沙、堆石、堆料清理费用10元/m3(仅限村庄院落)。
(19)地窖、红薯窖:深度3-5米,容量2000—4000公斤800元/个。
(20)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10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1)鱼池:砖石砌40元/立方米;土池20元/立方米,鱼产按养殖水面每亩补偿6000-8000元。
(22)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m、高2.5m以上)40元/m?;特大棚(跨度10m以上,高3.5m以上)50元/m?。
(23)水渠(砖石砌):横截面0.5米下80元/延米;横截面0.5-1米150元/延米;横截面1-1.5米180元/延米;1.5米以上260元/延米;土渠不予补偿。
(24)纯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浆砌260元/立方米,高度1-1.5米180元/立方米;干砌180元/立方米;有钢筋混凝土地梁的每延米加100元;前款房屋根基超过1.5米以上部分参照本项标准执行。
(25)坟墓:地上土坟3000元/棺;浆砌坟墓5000元/棺;地下坟1000元/棺;浆砌空墓3000元/棺;三年内的新坟每棺再加1000元;砖混碑楼800元/m?;石材碑楼高度2.8 米双人墓 12000元;高度2.6米双人墓10000元;合墓或单人墓(单碑) 6000 元,上述均包括石碑与全部装修。
(26)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包括宽带)各补偿迁移费200元/部;空调迁移费200元/台。
(27)农村自备的农用电力通讯杆迁移费(含设施):混凝土杆300元/根;木杆150元/根。
(28)石硷:拆迁户房前屋后石硷浆砌260元/立方米;干砌180元/立方米。
(29)自来水1000元/户。
(30)沼气池5000元/个(县农业农村局规划、设计备案且正常使用)。
(31)葡萄架水泥杆50元/个。
(32)国策碑5000元/个。
(33)国策门8000元/个。
(34)因抽水蓄能建设需要拆迁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县统征中心配合镇政府或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四)栽植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核桃等专业果园补偿标准(每亩不低于32棵,低于按零星果树补偿):
①胸径1.5cm以下8000元/亩。
②胸径1.5-2cm10000元/亩。
③胸径2-2.5cm1.5万元/亩。
④胸径5-10cm2.6方元/亩。
⑤胸径10cm以上3.3万元/亩。
(五)种植农作物为主套栽的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核桃等果树,地面耕种农作物按农作物种类补偿,果树密度每亩不低于20棵,低于20棵按零星果树补偿:
①胸径2cm以下2500元/亩。
②胸径2-5cm3500元/亩。
③胸径5cm以上5000元/亩。
(六)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胸径2cm以下,自行移栽,不补偿;胸径2cm至5cm(含5cm)100元/棵;胸径5cm至10cm(含10cm)300元/棵;胸径10cm至15cm(含15cm)500元/棵;胸径15cm至20cm(含20cm)1000元/棵;胸径20cm至30cm(含30cm)1500元/棵;胸径30cm至40cm(含40cm)的2000元/棵,40cm以上的每增加10cm增加1000元/棵,以此类推。
(七)用材树补偿标准:
胸径5cm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cm(含10cm )30元/棵;胸径10-20cm (含20cm )50元/棵;胸径20-30cm (含30cm)80元/棵;胸径30cm 以上100元/棵。
(八)需砍伐的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乔木林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
(九)风景花卉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2。
同一地块种植多种树木的,只补偿一种树木,即主树种,主树种应与种植户共同协商确定。主树种未超种植密度的,按附件2标准补偿,超出密度一倍以内的树木折半价补偿,超出密度的一倍以上的,超出一倍部分不予补偿。树木胸径统一在地面以上一米处测量。
(十)工程取土弃渣用地:
取土、弃渣用地只能使用劣质地,建设方按照临时用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费。取土、弃渣临时用地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将该类用地恢复到位。
(十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以测绘水平面积为准):
(1)平地:1500元/亩年。
(2)坡耕地:1000元/亩年。
(3)其他土地(含退耕还林):500元/亩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临时用地单位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到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林业局申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和林地复绿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复绿由用地单位按占用前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和林地复绿方案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复绿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复绿或复垦复绿不合格的,土地复垦复绿费不予退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组织复垦复绿。复垦复绿费用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土地复垦复绿保证金中列支。
(十二)特殊拆迁物补偿标准:
1.对用地手续合法的工厂、矿山企业、农业合作社、养殖场、 加工厂等特殊拆迁物的补偿,由县统征中心牵头,联合各镇、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与产权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商议解决。
2.畜禽养殖的种类、数量,由畜牧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补偿方式分市场差价补偿和收购价补偿两种。市场差价按低于市场价处理损失部分差价给予补偿,收购价按补偿协议签订当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在陕西省发布的禁令时间之前已形成的各类手续不完善的建(构)筑物等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积极配合拆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可按以奖代补方式对其进行补偿,对不积极配合、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拆除。
4.经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可酌情给予拆除或搬迁费用。
(十三)房屋拆迁过渡费及奖惩:
1.拆迁主房的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10个月搬迁过渡费,一次性付清,因特殊原因可根据情况延续。
2.在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10日内腾出房屋交由建设方拆除的,一次性给予被征迁房屋主房总价10%的奖励(只限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房,其他项目不予奖励)。被征迁户未按时腾出房屋拆除到位的,不得领取拆迁过渡费。对漫天要价,拒不拆迁的,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从该户征迁补偿费中扣减。
3.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自行选址建房的征迁户,一次性补偿宅基费8万元。
4.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荒山、河滩及其它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已拍卖或开发的荒坡、荒滩、河滩除外)。
(2)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河道两岸河堤在施工中有损毁的,由施工方按损毁前的标准修复,不予补偿。
(4)在陕西省发布的禁令时间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和栽植的各种花卉苗木、药材等。
六、各类补偿费兑付办法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费在征地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以村(社区)、组为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青苗补偿费(包括药材补偿费),核清数量和金额后一次性支付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主房补偿先行支付总价的50%,并一次性付清安置过渡费及其它附属物补偿费。主房剩余50%补偿费及奖励部分,待拆迁让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对于己领取50%房屋拆迁费后拒不腾出房屋及地面建(构)筑物的拆迁户,经限期仍未腾出的,视为违约,由征迁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的损失由拆迁户负责。
附件:1.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2.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零星果树绿化树木苗圃药材补偿标准明细表
附件1 |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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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档次 |
补偿标准(元/m2) |
装修标准 |
备注 |
高 |
800 |
包含以下内容:硅藻泥、壁布或壁纸、木地板、吊顶两层以上、高档电视墙、门窗套、壁柜、橱柜、不动衣柜、豪华灯具等.以上单项每少一项减50元。 |
|
中 |
600 |
包含以下内容:乳胶漆、地面瓷砖、吊顶、电视墙、门窗套、壁柜、橱柜、不动衣柜、精装灯具等。以上单项每少一项减30元。 |
|
低 |
400 |
包含以下内容:石膏线、墙壁内粉、电视墙、水泥地面、榈柜、不动衣柜、普通灯具等,以上单项每少一项减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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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阳县抽水蓄能电站零星果树绿化树木苗圃药材补偿标准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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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1 |
红叶李 |
棵 |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2cm |
1-1.5m |
20 |
每亩不超过1300棵 |
||
棵 |
2-3cm |
1.5m以上 |
20-30 |
每亩不超过1300、1000棵 |
||
棵 |
4cm以上 |
|
30 |
每亩不超过1000棵,胸径在4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1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2 |
银杏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50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2-3cm |
1.5m以上 |
15-20 |
每亩不超过1800、1500棵 |
||
棵 |
3-4-5-6-7cm以上 |
|
20-25-30-40-50 |
每亩不超过1300、1100、900、800、700棵,胸径在7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1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3 |
桂花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5棵 |
||
棵 |
2-3cm |
|
30-50 |
每亩不超过900、700棵 |
||
棵 |
3-4cm |
|
50-60 |
每亩不超过550、500棵 |
||
棵 |
4-5cm |
|
70-90 |
每亩不超过450、350棵 |
||
棵 |
5-6cm |
|
100-120 |
每亩不超过350、300棵 |
||
棵 |
6-7cm以上 |
|
130-160 |
每亩不超过250、220棵,胸径7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4 |
紫薇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2-3cm |
|
30-50 |
每亩不超过800、600棵 |
||
棵 |
3-4cm |
|
70-90 |
每亩不超过450、400棵 |
||
棵 |
4-5cm以上 |
|
90-120 |
每亩不超过400、300棵,胸径在5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5 |
大(小)叶黄杨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
50-80cm |
8 |
每亩不超过3500棵 |
||
棵 |
|
0.8-1m |
10 |
每亩不超过3000棵 |
||
棵 |
|
2m以上 |
15 |
每亩不超过2000棵每增加0.5m增加1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6 |
黄杨球 |
棵 |
|
冠幅60cm |
50 |
每亩不超过600株 |
7 |
石楠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株 |
|
50-100cm |
7 |
每亩不超过3500株 |
||
株 |
|
100-150cm |
9 |
每亩不超过3000株 |
||
株 |
|
1.5m以上 |
12 |
每亩不超过2500棵,胸径0.5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1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8 |
女贞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株 |
2-3-4-5-6 |
|
15-20-25-30-40 |
每亩不超过1800、1500、1200、1000、800株 |
||
株 |
7cm以上 |
|
50 |
每亩不超过500棵,胸径7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9 |
绿化 柳树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3-4cm |
2-3m |
15-20 |
每亩不超过1800、1500棵 |
||
棵 |
5-6cm |
3-4m |
25-30 |
每亩不超过1200、1100棵 |
||
棵 |
7-8cm |
3-4m |
30-40 |
每亩不超过1100、800棵 |
||
棵 |
9-10cm以上 |
4m以上 |
50 |
每亩不超过600棵,胸径在10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1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10 |
油松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2-3-4-5cm |
1.5-2m |
10-20-30-40 |
每亩不超过2500、1400、1000、800棵 |
||
棵 |
6cm以上 |
4m以上 |
50 |
每亩不超过500棵,径6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11 |
雪松 |
棵 |
胸径1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1-2-3cm |
1-2-3m |
10-25-50 |
每亩不超过2600、1100、600棵 |
||
棵 |
2-3cm |
4-5m |
90-130 |
每亩不超过350、260、棵 |
||
棵 |
|
5m以上 |
150 |
每亩不超过230棵,高度5m以上,每增加1m增加50元,棵数同比下10%。 |
||
12 |
广玉兰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2-3-4-5 |
|
30-60-90-120 |
每亩不超过900、450、350,280,胸径5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13 |
樱花 |
棵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棵 |
2-3cm |
2.5-3m |
15-25 |
每亩不超、1800、1100棵 |
||
棵 |
3-4cm |
3-4m |
35-45 |
每亩不超过800、750棵 |
||
棵 |
4-5cm以上 |
5m以上 |
50 |
每亩不超过700棵,胸径5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1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14 |
五角枫 |
株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株 |
2cm以上 |
1-1.5m |
15 |
每亩不超过2000棵 |
||
株 |
3cm以上 |
1.5m以上 |
25 |
每亩不超过1300棵,胸径4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15 |
塔柏 |
株 |
|
50cm以下 |
5 |
每亩不超过6000棵 |
株 |
|
50cm—1m |
6—10 |
每亩不超过3000棵 |
||
株 |
|
1—1.5m |
10—20 |
每亩不超过1500棵 |
||
株 |
|
1.5以上 |
20 |
每亩不超过1100棵,高度2m以上,每增加1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10%。 |
||
16 |
红豆杉 |
株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10棵 |
||
株 |
地径,2cm以上 |
1.5m以下 |
40 |
每亩不超过800棵 |
||
株 |
地径3cm以上 |
1.5m一1.8m以下 |
60 |
每亩不超过550棵 |
||
株 |
地径4cm以上 |
1.8m一2.3m以下 |
80 |
每亩不超过420棵,高度每增加1m增加50元,棵数同比下10%。 |
||
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17 |
国槐 |
株 |
胸径2cm以下按苗圃核算,每平方米45元: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株 |
2-3cm |
1-2-3m |
10-15-20 |
每亩不超过2600、1800、1500棵 |
||
株 |
3-4cm |
3-5m |
30 |
每亩不超过1100棵 |
||
株 |
4cm以上 |
5m以上 |
40 |
每亩不超过800棵,胸径5cm以上,每增加1cm增加20元,棵数同比下降10%。 |
||
18 |
挂果核桃树 |
棵 |
2cm以下,按同类树苗补偿,每棵3-5元。 |
|
||
棵 |
3cm |
|
20 |
每亩不超过1500棵 |
||
棵 |
4-10cm |
|
50-100-150-200-250-300-350 |
每亩分别不超过600、300、150、120、100、85株 |
||
棵 |
11-15cm |
|
400-450-500-550-600 |
每亩分别不超过75、65、60、55、50株 |
||
棵 |
16-20cm |
|
700-800-900-1000-1100 |
每亩分别不超过45、40、37、33、30株 |
||
棵 |
21cm以上 |
|
1300 |
胸径21cm以上,每亩不超30棵,每增加1cm增加100元。 |
||
19 |
葡萄树 |
株 |
0.5-3cm |
扦插/嫁接良种苗/移栽葡萄苗 |
8—15—25 |
每亩不超3200、1800、1300株 |
序 号 |
品名 |
单位 |
规 格 |
单价(元) |
备注 |
|
胸径(cm) |
高度 (m、cm) |
|||||
20 |
移栽 葡萄树 |
株 |
4cm以上 |
|
50 |
每亩不超过650株 |
21 |
嫁接核桃树苗 |
株 |
|
嫁接点以上80cm以下,二级苗 |
8 |
每亩不超过3500、2200棵 |
株 |
|
嫁接点以上80cm以上,一级苗 |
15 |
|||
22 |
苗圃 |
槐树苗圃 |
45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侧柏苗圃 |
45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塔柏苗圃 |
45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白皮松苗圃 |
50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密度不少于10棵 |
||||
23 |
栽种 白芨 |
平方米 |
50元/平方米 |
|
||
24 |
猪苓 |
平方米 |
50元/平方米 |
|
||
25 |
苍术 |
亩 |
1年生1.2万元/亩,二年生1.6万元/亩,三年生2.5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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