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全县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健康山阳战略实施;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医疗与旅游、体育、食品和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市药品增补目录的县级增补目录,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传染病防制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行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落实中省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制定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录。
(十五)制定全县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开展健康细胞创建活动,实施农村改厕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十六)承担全县保健工作宏观指导,负责在山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县级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十七)承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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